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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芳松与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太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李芳松,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太康县银城路北段路东。 负责人王某某,交警大队大队长。 原告李芳松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太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李芳松,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太康县银城路北段路东。

负责人王某某,交警大队大队长。

原告李芳松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芳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