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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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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杰与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常国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7号 肖杰: 你因与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常国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7号

肖杰:

你因与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常国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被诉颁证行为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2005年12月16日,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依据登记在你名下的鲁阳房字第7485号房产证、你与常国杰房地产交易草契、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为常国杰办理了房屋登记。而实际上办理登记之前你已将名下的房产赠与肖鹏飞和肖三,你与常国杰之间并不存在交易草契所指房屋买卖关系;被诉房产证登记的六层建筑面积为1499.61平方,与你名下房产证所记载的一层房产建筑面积280.45平方等登记情况并不相符;被诉颁证行为档案中留存的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涂改痕迹,明显与你自己本人提供的身份证不一致。(二)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颁证行为违法并无不当。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虽违法,但鉴于你已将名下的原房屋赠与你兄弟所有,常国杰购入原房屋后又将之改建为六层房屋,且此六层房屋也早已在你2012年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2005年被分别过户于多户居民的事实,法院不宜作出撤销被诉登记行为的判决。

综上,你要求撤销被诉颁证行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