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长军伊川县人民政府、伊川县水寨镇银张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理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6号 张长军: 你因诉伊川县人民政府、伊川县水寨镇银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张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为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申字第00126号

张长军:

你因诉伊川县人民政府伊川县水寨镇银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张村委会)土地政处理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申请使用争议土地以及办理土地登记时,目的均为利用争议土地开办医疗器械厂。而你取得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后,将争议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未按照审批的土地用途开办企业。伊川县人民政府遂根据银张村委会要求收回争议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作出本案被诉土地处理决定。你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