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6号
张长军:
你因诉伊川县人民政府、伊川县水寨镇银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张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申请使用争议土地以及办理土地登记时,目的均为利用争议土地开办医疗器械厂。而你取得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后,将争议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未按照审批的土地用途开办企业。伊川县人民政府遂根据银张村委会要求收回争议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作出本案被诉土地处理决定。你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