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9号
兰考县人民政府:
你府因诉王子学、原审第三人吴盼生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你府申诉的主要理由为:被诉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权利人程结实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系协助执行法院裁判行为,而争议土地使用权已由程结实转让至善意第三人吴盼生,本案不适用执行回转,吴盼生所持土地证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府未向王子学送达1998年作出的注销王子学兰籍国用(2002)字第0091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兰政土(1998)47号文件,该注销决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王子学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土地仍具有合法使用权。你府为程结实、吴盼生办理土地登记时,均没有对上述事实予以审查,导致王子学名下土地与被诉吴盼生所持土地证涉及的土地部分重合。原审法院以你府为吴盼生颁发被诉土地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作出撤销被诉土地证的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你府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府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