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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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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龙与新郑市人民政府、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郑海龙,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赵喜月,女,汉族,1948年出生,住尉氏县,系郑海龙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松江,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郑

(2015)豫法提字第000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郑海龙,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赵喜月,女,汉族,1948年出生,住尉氏县,系郑海龙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松江,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郑海龙姐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诉人)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军,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启超,新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周遂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岭,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军锋,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海龙因诉新郑市人民政府、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有限公司)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0)郑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海龙以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郑海龙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海龙撤回向本院提起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