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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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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六组与新野县人民政府、钞克芳、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76号 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六组: 你组因诉新野县人民政府、钞克芳、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再终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以新野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76号

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六组

你组因诉新野人民政府、钞克芳、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再终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以新野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你组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野县人民政府虽对争议土地有征地批准职权,但审批时未对土地权属主体进行核实,且在没有国家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没有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选址批准文件和平面布置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等材料情况下,对用地申请予以审批违反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故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土征(1996)36号文件的行为,应依法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鉴于自1996年始第三人钞克芳即使用争议土地至今的事实,不宜作出撤销被诉征地批文的判决。故原审法院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并判决责令新野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无不妥。你组所诉征地补偿问题,应向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你组要求撤销新政土征(1996)36号文件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