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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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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与郏县物阳焦化厂、原审被告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3号 申诉人刘建平诉被申诉人郏县物阳焦化厂、原审被告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平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建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3号

申诉人建平诉被申诉人郏县物阳焦化厂、原审被告郏县人事劳动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平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建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刘建平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