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09号
赵来兴:
你因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张秋娃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行初字第006号行政判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以被诉颁证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主张宅基西墙外三尺风道被第三人侵占,西墙为独墙而非伙墙,主要依据为1951年登记于你父亲名下的土地房产证。该证早已失去原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使用。即便有效,该证也不能证明风道是否存在,也未载明西墙是否为伙墙。况且之后你与第三人的宅基地也都经过政府统一调整规划,使用状况已经发生变化。(二)你与第三人在1992年同日办理土地使用证登记时,办证底册及各自土地使用证上均显示同意与对方伙有院墙。而在实际测量中,你实际使用宅基面积超出证载面积,而第三人实际使用面积和证载面积大致相符。你以第三人侵犯你宅基地为由要求撤销其土地证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