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78号
卢文新:
你因诉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没有提及信访件、没有调查信访处理意见书、没有查清征地补偿相关等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诉请法院责令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卢文新申请作出处理并书面送达”。该判决生效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判决,你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支持。本次申诉你提出的问题均不属于原审审查范围,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