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06号
李文都:
你因诉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三分局、第三人郭艳超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336号行政判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申字第1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被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孟柯、李忠学的陈述、无利害关系人李俊磊、韩燕芳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在现场对被损毁物品拍摄的照片,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你酒后将郭艳超店外货架上物品砸坏的事实清楚。故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三分局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