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6号
郑海龙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郑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海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郑海龙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