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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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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春成与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北蒙街道办事处、和本兴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29号 和春成诉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北蒙街道办事处、和本兴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安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和春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29号

和春成诉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北蒙街道办事处、和本兴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安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和春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和春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春燕(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