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29号
和春成诉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北蒙街道办事处、和本兴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安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和春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和春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春燕(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