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1号
闵远磊:
你因与商城县商务局、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为:(一)第三人出具的鉴定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二)通过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非法抽样取证、非法转移物证等程序收集的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作为规章越级规定处罚无效,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四)商务部门没有管理食品安全的职责,被诉处罚决定自行决定罚没处罚,属超越职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商城县商务局将被侵权企业湖北省白云边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与商城县商务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资料作为认定你零售假冒白云边酒品的事实依据,不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商城县商务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当天该局执法工作人员在你经营的商店和与商店相连通的酒品储藏间查获九瓶涉嫌假冒的白云边酒,并依法履行了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听取陈述申辩、出具扣押财物清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程序。
(三)《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可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的处罚。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所作的具体规定,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对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设定处罚权的限制性规定。
(四)被诉处罚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为2006年实施的现行依然有效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城县商务局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流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对批发、零售、储运酒品存在破坏流通管理秩序的违法情形的,商务部门可给予罚款和没收非法商品的处罚。
综上,你要求撤销商商务罚决字(2012)第001号处罚决定以及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