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2号
宋中华:
你因诉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行终字第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你在北京市中南海、新华门、中央党校、玉泉山首长驻地等处越级上访,上访过程中还跪地喊冤、擅闯门岗,被诉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上述国家党政机关并非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来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你非正常上访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情形,你要求撤销被诉劳动教养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