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2号
杨明兴诉商水县人民政府、杨爱中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周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明兴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杨明兴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