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49号
黄乘:
你因与董小强、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为孙月平、刘建中颁发的房产证已经被人民院生效判决撤销,故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为你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为你颁发的驻房权证第201105050号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