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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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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超峰诉被告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第三人杨美芹撤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2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6岁。 委托代理人周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灿,任局长。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2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6岁。

委托代理人周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公安局一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灿,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英杰,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桑凯,该局干警。

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李国宾,许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昌市公安局一路分局第三人杨某某撤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