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2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6岁。 委托代理人周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玉灿,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英杰,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桑凯,该局干警。 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李国宾,许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第三人杨某某撤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