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26号 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田永灵,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以田传河代为起诉不符合法定要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负担。 审 判 长 克体新 审 判 员 王炜杰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