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永行初字第111号 负责人张其德,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朱建光,镇长。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军玲,女,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西关村东组诉被告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西关村东组称已和第三人王军玲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西关村东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西关村东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西关村东组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