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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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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勤与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被告夏邑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玉东,局长。 第三人刘伟华,男,1977年2月12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李秀勤诉被告夏邑县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勤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

被告夏邑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玉东,局长。

第三人刘伟华,男,1977年2月12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李秀勤诉被告夏邑县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勤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秀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梁 宁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