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玉东,局长。 第三人刘伟华,男,1977年2月12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李秀勤诉被告夏邑县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勤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秀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梁 宁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