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永行初字第151号 原告陆翠兰,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侯文玺,主任。 第三人刘云,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陆翠兰诉被告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陆翠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翠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翠兰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