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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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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芬与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唐小芬,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民政局,住所地夏邑县康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翟东亮,局长。 第三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唐小芬,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民政局,住所地夏邑县康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翟东亮,局长。

第三人何永辉,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告唐小芬诉被告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小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小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小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小芬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