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唐小芬,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翟东亮,局长。 第三人何永辉,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告唐小芬诉被告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小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小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小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小芬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