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第三人薛小敬,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告李萌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期间内,原告李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萌负担。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