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永运,曾用名王永亭,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灿,乡长。 第三人王振英,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王永运诉被告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永运称被告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已将处理决定撤销,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