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49号 原告马立英,女,194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京,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文东,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马立英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立英基于向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确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立英基于向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确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立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立英负担。 审 判 长 克体新 审 判 员 王炜杰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