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90号 原告刘中勇,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张玉莲,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系刘中勇之妻。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 原告刘中勇、张玉莲诉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中勇、张玉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勇、张玉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中勇、张玉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中勇、张玉莲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