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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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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书玲与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望书玲,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望书玲,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陈官庄乡。

法定代表人王灿,乡长。

委托代理人穆良,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望书玲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望书玲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望书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书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书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炜杰

人民陪审员  刘 昊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