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姬广军,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原告姬春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姬广友,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原告姬广军、姬春涛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姬广军、姬春涛与第三人姬广友达成协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姬广军、姬春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广军、姬春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广军、姬春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