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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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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如超、王月兰与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谢如超,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王月兰,女,1975年12月19日,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谢如超,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王月兰,女,1975年12月19日,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自真,永城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谢如超、王月兰诉被告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如超、王月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如超、王月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如超、王月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如超、王月兰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代玉东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