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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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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郑堂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33号 原告申郑堂,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原告申郑堂诉被告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33号

原告申郑堂,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原告申郑堂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郑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郑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