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33号
原告申郑堂,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原告申郑堂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郑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郑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