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42号 原告齐同心,男,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荣芳,女,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克岐,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郑子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丰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雯,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齐同心、杨荣芳诉被告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同心、杨荣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同心、杨荣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