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34号
原告申红莉,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原告申红莉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红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红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