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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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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河经济发展公司与荥阳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67号 原告郑州大河经济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介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书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书海,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人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开行初字第67号

原告郑州大河经济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介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书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书海,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新立,荥阳市国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郑州大河经济发展公司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地使用权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河经济发展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河经济发展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