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长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陈巍(又名张巍巍)。 委托代理人陈青云。 法定代表人郭忠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栋,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范好学,封丘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原告陈巍诉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巍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青云,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栋、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范好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18日作出(封国土)不予受理字(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原告陈巍及其母亲陈青云从未迁入城关镇西街村且不在当地居住,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存在多年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不予受理登记申请。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基本情况;2、关于陈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情况;3、2005年现场照片原件六张,用以证明原告当时宅基情况;4、2005年现场图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宅基现场情况;5、(2000)封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驳回原告张巍巍的诉讼请求;6、(2001)封民再字01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张宅基上的三间北屋归张巍巍所有;7、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西街村张巍巍、张玉玲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本案宅基使用权由西街村委会收回;8、(2008)第091701号关于限期处理陈青云反映问题的工作指令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上访及领导批示情况;9、户口登记薄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张成玉户口在滑县;10、2008年张成玉宅基示意图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2008年张成玉宅基现状;11、2008年9月18日城关镇西街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陈巍户口在滑县;12、1998年5月6日张成玉遗嘱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张成玉一切财产交给妹妹张玉玲继承;13、2000年3月4日城关镇西街村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宅基与四邻有争议;14、2008年9月26日城关镇西街村委会宅基地处理意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该争议宅基四邻边界有争议,村委会同意宅基使用权归张成玉所有;15、2008年10月5日关于滑县陈青云信访问题的调查报告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陈青云信访问题的调查及处理情况;16、2008年12月28日关于滑县陈青云申请确权颁证案的调查报告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申请颁证的调查及处理情况;17、2009年3月26日关于对滑县陈青云要求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召开听证会的请示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要求颁证请示县政府召开听证会的情况;18、2009年4月2日举证通知书,用以证明听证通知陈青云的情况;19、2009年4月2日举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举证通知张玉玲的情况;20、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举证通知书已送达陈青云的情况;21、国土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举证通知书已送达张玉玲的情况;22、重要案件交办笺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申请宅基证领导交办情况;23、中共封丘县委督查室呈文笺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领导交办陈青云申请确权发证案的调查及处理情况;24、封丘县党政领导接访工作台帐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县领导对陈青云的接访情况;25、封国土资(2012)58号文件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陈青云申请确权发证案的调查情况;26、2013年3月20日关于滑县陈青云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及建议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本案基本情况的说明及建议;27、2013年现场照片原件三张,用以证明2013年现场情况;28、2013年5月18日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申请情况;29、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已送达原告;30、2013年6月25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县政府受理原告复议情况;31、2013年6月25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县政府通知被告行政复议答复情况;32、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行政复议情况;33、2013年7月2日行政复议答复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行政复议答复情况;34、封政复议(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县政府维持被告不予受理通知书;35、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适用法律;36、土地登记办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适用法律;3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适用法律。 原告陈巍诉称,父亲张成玉是1998年去世后,其姑张玉玲为与原告争夺财产居然制作假遗嘱,所以在滑县诉讼两次张玉玲均败诉。张玉玲现在占有的宅基和1993年建房时拆掉的宅基上六间房屋原来也属于原告父亲家,因张玉玲之夫张占国是1983年底随着儿子的假户口迁入封丘,其既没有宅基证,也无房产证,西街村是不为闺女划宅基地的。原告因为申请办理该宅基证,在被告信访意见的指挥棒下来回奔波。因原告是2002年5月14日开始向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一切法律法规与事实,都应以2002年5月14日前的为准。要求依法撤销(封国土)不予受理字(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封私登字第6××2号房权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陈巍得到房产证书的具体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2、2002年5月14日、2005年6月20日关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原件两份,用以证明两次申请时间;3、2004年8月30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西街村张巍巍、张玉玲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宅基无权属纠纷、与四邻无纠纷、张玉玲四间违法建筑是2002年7月建的;4、2005年6月20日西街村委会规划图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图上显示的边界尺寸与原告申请的边界尺寸吻合,边角打有灰厥;5、城建局2002年7月3日向张占国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张占国为违法建筑;6、封政复议(200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1)该宅基与张玉玲没有权属和边界纠纷,(2)原告有权利和资格申请办证,(3)城关镇2004年8月30日决定意见撤销,说明决定违法;7、2005年5月3日原告再次将办证的申请邮寄被告的挂号回执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拒不执行其提供的证据36的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20日内拒绝书面答复、也是行政不作为;8、2005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示的信访问题意见书原件一份及照片原件七张,信访问题意见书用以证明(1)被告滥用职权把原告推向了长达12年的信访路,查处意见第一项房屋坍塌没有证据,属捏造,(2)查处意见第二项2004年12号决定书撤销,现在再搬出来是刁难原告,(3)查处意见第三项土地边界不存在争议;照片用以证明原告提供与被告提供照片雷同,原告提供的照片被告认可,被告对9月8日前的现场没有勘察和拍照,照片1拍于2005年6月18日,照片2、3拍于2005年6月15日,照片4、5、6、7拍于2005年9月16日早晨,说明西临门朝西,北临供销社门朝东,临北街,只能是张玉玲把房屋扒塌,并非自然坍塌;9、2006年3月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用以证明2005年9月8日信访问题意见书三项查处意见违法、原告有申请办证的资格、被告行政不作为;10、2009年4月2日举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县政府法制办行政不作为;11、2012年6月20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1)被告行政不作为,(2)被告乱用职权,再次将原告推向信访路,(3)信访处理意见请求的是拆除张占国违法建筑房子,而处理意见所问非所答,保护和支持了张占国的违法行为,(4)被告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原告对张占国的违法控告;12、2012年10月新乡国土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乱作为将原告推向信访路、被告行政不作为;13、(封国土)不予受理字(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1)被告行政不作为,(2)被告无视中央八项规定顶风违纪,领导于2012年11月7日、2013年2月20日两次批示责成处理,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间长达半年;14、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张玉玲没有边界和权属纠纷,原告2002年5月14日开始申请颁发宅基地证书,应适用2002年5月14日前的法律,张占国违法强占属于侵权,侵权是从2002年7月份开始进行,被告有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15、原告父亲张成玉生前手持1950年县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要求归还他家被占用的房屋的底稿原件一份,用以证明(1)1950年土改后张成玉家庭房产,包括张玉玲现在占用和张玉玲1993年建东楼拆掉的六间北屋,(2)张玉玲已出嫁,(3)张玉玲为人不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