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新鹏与封丘县留光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长行初字第46号 原告赵新鹏。 委托代理人黄波,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恒。 被告封丘县留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封丘县留光镇留光村。 法定代表人李璋,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波,封丘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长行初字第46号

原告赵新鹏。

委托代理人黄波,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恒。

被告封丘县留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封丘县留光镇留光村。

法定代表人李璋,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波,封丘县留光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明建。

原告赵新鹏诉被告封丘县留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赵明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新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波、赵建恒,被告封丘县留光镇人民政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国波、委托代理人范好学,第三人赵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封丘县留光镇人民政府留政字(2014)20号留光镇人民政府关于赵庄村村民赵明建与赵新鹏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以被申请人赵新鹏北屋后墙为起点向南18.9米处为双方边界。2、申请人赵明建宅基地面积是:南北16米,东西14.6米面积0.35亩,被申请人宅基地面积是:南北18.9米,东西14.6米,面积0.41亩。被告封丘县留光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及受理书(原件),证明案件受理情况;2、关于赵明建宅基确权的申请(原件),证明赵明建的申请;3、赵明建身份证(复印件),4、赵明建户口本(复印件),据此证明赵明建身份情况及户籍情况;5、赵何理身份证(复印件);6、赵何理户口本(复印件),据此证明赵何理的身份情况;7、1987年赵庄村规划图(原件),证明1987年赵庄村村庄规划情况及双方土地权属来源;8、收据(原件),证明赵明建缴纳宅基使用费情况;9、赵明建宅基地证(原件),证明1987年赵明建宅基证情况;10、证明(原件),证明1987年赵明建宅基证情况;11、赵明建、赵新鹏宅基地规划现状示意图(原件),证明1987年赵明建宅基证情况;12、赵明峙宅基证(复印件),证明赵明峙宅基情况;13、赵明建宅基地证存根(复印件),证明赵明建宅基地证存根情况;14、赵明建询问笔录(原件),证明询问赵明建情况;15、赵建恒询问笔录(原件),证明询问赵建恒情况;16、赵建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建恒的身份情况;17、赵明普询问笔录(原件),证明询问赵明普情况;18、李永祥询问笔录(原件),证明询问李永祥情况;19、赵明柱询问笔录(原件),证明询问赵明柱情况;20、赵新鹏询问笔录(原件),证明询问赵新鹏情况;21、赵明国询问笔录(原件),证明询问赵明国情况;22、赵明朝询问笔录(原件),证明询问赵明朝情况;23、现场勘测笔录(原件),证明现场勘测情况;24、现场勘测彩图(原件),证明本案形成情况;25、封丘县人民政府布告封政(1991)12号(复印件),证明1991年县政府关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通告情况;26、封丘县人民政府(2001)2号文(复印件),证明封丘县农村宅基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情况;27、调解笔录及光盘(原件),证明案件调解情况;28、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有执法资格;29、关于赵庄村村民赵明建申请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决定书(原件),证明留光土地调查处理意见情况;30、留政字(2014)20号处理决定书(原件),证明留光镇人民政府对本案处理情况;31、赵明建送达回证(原件),证明处理决定书送达赵明建情况;32、赵新鹏送达回证(原件),证明处理决定书送达赵新鹏情况;33、土地管理法(复印件),证明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情况;3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复印件),证明本案适用法律程序依据情况;35、赵新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新鹏身份情况;36、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证明补正通知书送达赵新鹏情况;37、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证明补正通知书送达赵明建情况;38、封政(201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封丘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情况。

原告赵新鹏诉称,第三人与原告因宅基纠纷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留光镇人民政府处理,留光镇政府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了留政字(2014)20号处理决定书。原告接到决定后不服,于2014年6月24日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封政复议(201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留光镇政府处理决定。原告认为,留光镇及封丘县政府滥用职权,为户籍已迁出赵庄村的第三人赵明建违规划定宅基地,二机关行政行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且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留光镇人民政府留政字(2014)20号处理决定书。原告赵新鹏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留政字(2014)20号处理决定书(复印件);2、封政(201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认定赵新鹏与赵明建宅基南北相邻,赵新鹏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第二组封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014475的宅基地证(原件),证明原告在自家宅基建房经过封丘县人民政府颁证批准,属合法行为,实际占地与宅基证相符;第三组1、1987年10月赵庄村村委会证明(原件);2、2009年10月赵庄村村委会证明(原件),证明原告所处宅基经过村委会确认,其中2009年10月的证明经过了留光乡国土资源所审查核实,程序合法;第四组赵庄村村委会于1987年10月出具给赵明峙的收据(原件),证明原告所处宅基已向村委会交纳宅基使用费150元;第五组赵庄村规划平面图(原件),证明原告在自家宅基建房符合当时的村规划,第三人宅基与原告宅基不相邻且分划两处宅基;第六组原告所处宅基的航拍图三张(原件),证明原告宅基未向南扩;第七组:1、国务院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的通知(复印件);2、“建”字的第二批简化字样(复印件),证明封丘县政府编号为011260号宅基地证的颁发对象不是本案中的第三人赵明建,宅基证上的“建”字既不是第二批简化字,也不是现行通用的“建”字,因此,留光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封丘县留光镇人民政府辩称,留光镇政府作出的留政字(2014)20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987年赵庄村进行规划,依据村镇规划,县政府为赵明建和赵明峙(赵新鹏)颁发宅基地证。当时赵明建宅基地尺寸为:16米×14.5米=0.35亩,赵明峙(赵新鹏)宅基地尺寸为:15.9米×14.6米=0.34亩。2004年赵新鹏宅基向南扩3米,2012年又向南扩7.25米,故双方宅基地面积与实地面积不符,双方因此发生宅基纠纷。1987年赵庄村村镇规划图是原始证据,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书,双方宅基地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宅基地证可供参考,不能作为唯一定案证据。留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留政字(2014)20号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赵新鹏的诉讼请求,维持留政字(2014)20号处理决定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