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7号 负责人马宏雨,任行长 被告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天平街支行诉被告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房屋他项权证决定书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天平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天平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