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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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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青兰诉被告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保山房屋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79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42岁。。 被告许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宁伯伟,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79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42岁。。

被告许昌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宁伯伟,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某某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诉讼请求有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