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79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42岁。。 法定代表人宁伯伟,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某某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诉讼请求有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