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31号 法定代表人郑根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光辉,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白红超,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城乡规划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市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