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50岁。 委托代理人王玉国,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唐伯川,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西,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