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魏行初字第35号 法定代表人密占伟,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玉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裕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公路管理局撤销公路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氏县裕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尉氏县裕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海建伟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