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6号
你公司因诉修武县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销售工业盐,违反《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款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的规定,修武县盐业管理局针对你公司作出(豫修)盐罚字(200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