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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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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化盐业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修武县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6号 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你公司因诉修武县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06号

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你公司因诉修武县盐业管理局行政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销售工业盐,违反《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款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的规定,修武县盐业管理局针对你公司作出(豫修)盐罚字(2009)第02号行政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