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01号
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因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汴行再字第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传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