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62号
赵磊:
你因诉项城市范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范集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终字第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被诉土地确权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二)被诉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三)范集镇政府2014年元月17日调查赵俊德(得)的证言充分证明被诉处理决定完全错误;(四)本案争议地属于承包的经营用地,范集镇政府将本案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属于超越职权。
本院审查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范集镇政府对你与赵俊生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有权予以处理。(二)范集镇政府2014年1月17日调查赵俊德(得)的证言,发生在本案二审生效之后,且该证言并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举证,依法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三)本案争议土地是以赵绍臣为户主承包的责任田,家庭内部根据具体情况将争议地自行分配给赵俊生,不违背法律规定。被诉土地确权决定依据家庭成员意见将争议土地确定给赵俊生使用,亦符合实际情况。
综上,你要求撤销被诉土地确权决定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