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93号
石子福诉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新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子福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石子福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巍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子福不服你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新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一案,本院已决定指令你院再审。请你院再审时注意查明以下问题:一是石子福的证是1985年颁发,赵守义能否对该证申请复议;二是赵守义申请复议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三是赵守义是否具备提起复议的资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