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艳航,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义龙,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吴艳航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吴艳航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艳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艳航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艳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艳航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