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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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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第八村民组与巩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08号 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第八村民组: 你村民组因诉巩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行再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依法对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08号

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第八村民组:

村民组因诉巩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权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行再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地在1975年被芝田乡建造纸厂时占用,原巩县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于1980年作出巩革建字(80)第39号《关于各公社社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基建占地补办征地手续的批复》,批准征用你村民组6.3亩土地,巩义市人民政府依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作出巩政土用(2007)20号《关于对原芝田乡造纸厂使用的土地确认国有土地的批复》,确认争议地为国有,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村民组认为原巩县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作出巩革建字(80)第39号《关于各公社社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基建占地补办征地手续的批复》,未经上级机关批准,属超越职权,没有法律效力,因该文件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作出,人民法院无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文件进行审查,因此,你村民组主张争议地未被批准征用,证据不足。综上,你村民组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村民组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