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6号
张德恩:
你因诉开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符合常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辱骂王振成,有对你、王振成、毛学彬、于吉国、朱格成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相互能印证,你称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和侮辱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开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