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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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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恩诉开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16号 张德恩: 你因诉开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符合常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驳 回 再 审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字第00316号

张德恩:

你因诉开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符合常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辱骂王振成,有对你、王振成、毛学彬、于吉国、朱格成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相互能印证,你称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和侮辱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开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