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02号
马莹:
你因开封正大有限公司诉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行监字第16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你认为开封正大有限公司不能起诉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其只能就复议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维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应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开封正大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审理过程中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开封正大有限公司据此认为双方发生的诉讼事由已不存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