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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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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琴与郑州市金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0号 张艳琴: 你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3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主张的村民待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0号

张艳琴:

你因诉郑州市水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3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主张的村民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与郑州市金水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你认为应当享受相关村民待遇,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组主张,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原审判决驳回你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