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20号
张艳琴:
你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3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主张的村民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与郑州市金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你认为应当享受相关村民待遇,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组主张,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原审判决驳回你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