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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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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孝彬、王巧莲与被申诉人范县杨集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41号 彭孝彬、王巧莲: 你们因与被申诉人范县杨集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及(2013)濮中法行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41号

彭孝彬、王巧莲:

你们因与被申诉人范县杨集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及(2013)濮中法行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因诉讼、上访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不属于本案行政赔偿的范围。现你们要求的因诉讼、信访原因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青苗费等10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