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41号
彭孝彬、王巧莲:
你们因与被申诉人范县杨集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及(2013)濮中法行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因诉讼、上访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不属于本案行政赔偿的范围。现你们要求的因诉讼、信访原因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青苗费等10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你们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